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需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我们作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宣派末期股息的议案》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以及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
永华明”)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
2、在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安永华明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续聘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以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议案》
1、安永华明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
2、在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安永华明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本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己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
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
(五)《关于董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本次制定的董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合理,能够调动董事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本次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合理,能够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七)《关于制定<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公司制定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风险处置的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风险识别与处置等,能够防范、降低风险,及时控制和化解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八)《关于对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
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臧秀清
陈瑞华
肖祖核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