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需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我们作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津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增资后,有利于津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扩大经
营规模,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2.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该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