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601311)_公司公告_骆驼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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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7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1年内)、低风险(风险级别R1-R2)委托理财的行为。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四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二章审批决策流程

第五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公司对理财产品的选择应把握低风险、稳健型、流动性好的基本要求。

(三)公司开展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单笔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单笔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第(一)和(二)项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四)公司委托理财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限制,但委托理财资金可在授权时限内循环滚动购买。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公司章程》、《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执行。

(六)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将委托理财的产品提交财务总监审批后,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核算管理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每年年末或根据具体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财务总监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第十三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不得将理财资金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总监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总裁,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第六章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财务部应及时将委托理财相关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后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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