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独立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适宜性、有效性,保证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财务收支及其相关资产、经营成果、预决算执行、建设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目的是加强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每年不低于一次,审计内容除第三章所述范围之外,还包括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等能力。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若有违反,审计部有权直接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处理。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对有关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保管(如有)、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
(十)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的审计工作;
(十一)办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不限于: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不当账务,返还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该抄送公司审计部。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公司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确定以后,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并在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公司审计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整改情况反馈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的;
(九)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积极、不认真,不按要求实施整改的,敷衍了事的;
(十)整改不彻底、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屡审屡犯行为的。
(十一)年度企业健康信用评价按附件《企业健康信用评价表》的相关规定应用于年度组织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三十条各分子公司按照审计部发布的内控合规审计通用模板进行自查自纠,若自模板下发后审计发现仍存在相关问题/风险项未自行整改,则在《企业
健康信用评价表》中对所涉问题/风险项按200%扣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