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601236)_公司公告_红塔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暨配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

红塔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暨配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暨配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3232000

保荐机构编号:Z23232000申报时间:2023年3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03号)》核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或“公司”)以3.46元/股首次公开发行36,400万股,并于2019年7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3号)核准,红塔证券以配股公开发行方式向原股东实际配售1,083,382,346股,发行价格7.33元/股,于2021年8月25日起上市流通。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担任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红塔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东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236
注册资本471,678.7742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155号附1号
主要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15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实际控制人中国烟草总公司
联系人龚香林
联系电话0871-6357711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配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时间:2019年6月21日;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时间:2021年8月4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市时间:2019年7月5日;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时间:2021年8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和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4月29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用途进行变更,将原2亿元“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多元化布局”的用途变更为“发展资本中介业务”。变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前投资金额变更后投资金额
1发展资本中介业务不超过20亿元不超过22亿元
2加大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不超过3亿元不超过3亿元
3增加投行业务资金投入不超过5亿元不超过5亿元
4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多元化布局不超过2亿元-
5发展FICC业务不超过40亿元不超过40亿元
6其他营运资金安排不超过10亿元不超过10亿元
合计不超过80亿元不超过80亿元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截至2022年

日,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红塔证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条件。

红塔证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红塔证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17,174.72万元(含利息收入)。东吴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