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601236)_公司公告_红塔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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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红塔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章龙平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昕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红塔证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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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红塔证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与红塔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在本次报告期内,协议相关方没有对协议内容做出过修改,亦未提前终止协议。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与红塔证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红塔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红塔证券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红塔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红塔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红塔证券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红塔证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补充更正,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红塔证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红塔证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红塔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红塔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红塔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18、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公司配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保荐机构对红塔证券2022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红塔证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红塔证券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中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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