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未发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资金往来:
1、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据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上述未发生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地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0.38亿元(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行为已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流程;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也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或等值外币,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到期后的展期或者续保),经独立董事审核相关资料后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下属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提出以下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20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针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总结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为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1509号),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与江苏华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上海精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推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我们已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策略及方法合理、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六、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研发、生产、建设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七、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基于正常经营行为,以
合理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而开展,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事项。
八、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募集资金相关材料后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募集资金相关材料后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查各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同意提名陆永华先生、陆丹青女士、陆永新先生、虞海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崔吉子女士、甘丽凝女士、苏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十一、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十三、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薪酬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监事及高管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和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并根据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对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贾丽娜 女士 蔡克亮 先生 苏 凯 先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