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601222)_公司公告_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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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2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

2、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队伍,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生产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较充裕,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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