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丹青女士、陆永新先生、虞海娟女士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为规范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丹青女士、陆永新先生、虞海娟女士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七)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八)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丹青女士、陆永新先生、虞海娟女士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一至议案三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22年1月26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2-0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