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601222)_公司公告_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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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2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1-5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7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82021/7/92021/7/9

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7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鉴于公司可转债公司债券正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1年7月1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8日期间,林洋转债暂停转股交易。故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1年6月30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1,748,890,085一致,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21,956,999股和41,964,582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684,968,504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291,629.93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684,968,504×0.107)÷1,748,890,085≈0.103元/股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3)÷(1+0)=前收盘价格-0.103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82021/7/92021/7/9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陆永华、虞海娟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224023和B882562641)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7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6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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