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计划财务部是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公司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内容:规定了公司的会计政策、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费用、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清算业务、会计科目、财务报告以及会计档案等会计核算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五条会计年度釆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将外币金额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有特别规定的交易和事项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九条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计划财务部申请新增会计科目或辅助核算,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批通过后,由其负责在财
务系统中新增。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及上海市财政部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内容必须齐全、规范,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记账凭证应当按照编号顺序,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印,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十八条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审核人员和财务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印章和财务部公章。
第十九条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益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子公司应按规定时间定期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送外部财务报告和内部管理报表。报送的财务报告或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公司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报表编制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年度外部财务报告由公司统一组织和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三条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自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确认为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四条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工程项目等,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发出可以选择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价,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周转材料可以选择一次转销法或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但应做好备查帐登记。
第二十五条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第二十六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减去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列示。
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
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情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确认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认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除外),在取得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二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1)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归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如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单位不一致的,应按投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并本着重要性原则进行调整),分别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但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第二十九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包括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三十条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则
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按其预计使用寿命及净残值率计提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第三十二条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时,自改变之日起,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用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自改变之日起,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发生转换时,以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三十三条当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或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效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予以确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该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否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等。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釆用年限平均法,垃圾填埋场填埋库区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适用不同的折旧率。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及年折旧率如下:
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
房屋建筑物 | 20-40年 | 3%至5% | 2.375%至4.85% |
机器设备 | 5-10年 | 3%至5% | 9.5%至19.4% |
运输工具 | 5-10年 | 3%至5% | 9.5%至19.4% |
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 | 3-10年 | 3%至5% | 9.5%至32.33% |
为科研项目设置的专项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按科研项目实施期与上表中折旧年限孰低原则认定。第三十八条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成本计量,实际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安装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自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当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维修费(含日常修理费和大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不采取待摊或预提的办法。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四十一条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按照其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
第四十三条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包括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其他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在预计受益期间平均分摊,并以实际支出减去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
第四十五条以PPP(含BOT、BOO、TOT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方式建造基础设施不得确认为固定资产。各PPP项目公司应根据特许权协议约定的收费模式和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对建造支出取得对价的资产类型(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权利进行充分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PPP项目会计核算模型。
当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项目公司应当将建设期间归集的合同资产结转至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具体结转的金额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认:
(1)合同规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项目公司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项目公司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四章金融工具
第四十六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公司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第四十九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其终止确认、修改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除利息收入、减值损失及汇兑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外,其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十一条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和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第五十三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
(1)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为了在近期内回购;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对于此类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条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五十五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
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第五章资产减值
第五十六条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公司以单项或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为基础,通过比较应收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应收款项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并据此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对与关联方交易发生的应收款项、按特许经营合同与政府结算的应收款项及与国网电力公司结算的应收款项,除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外,可不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第五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或存货类别计提。以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八条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五十九条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六十条金融工具减值
(1)在资产负债表日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2)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
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3)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公司考虑了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4)当公司不再合理预期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公司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第六十一条对除存货、合同资产、及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也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第六十二条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第六十三条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十四条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
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六十五条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六十六条资产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以及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第六十七条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可以转回的包括: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以及金融资产等。
第六章负债
第六十八条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六十九条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七十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
款费用停止资本化。之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七十一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专门借款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暂时性的存款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第七十二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除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之外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第七十三条职工薪酬是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短期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和教育经费等。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公司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于报告期内,公司的离职后福利主要是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均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第七十四条对因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承诺、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形成的现时义务,其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在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对于未来经营亏损,不确认为预计负债。
公司对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不予确认,但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十五条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十六条对按PPP方式建设和运营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反映PPP项目维持和恢复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该等义务包括维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所需的长期资产的更新、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所需的恢复性大修以及合同约定的填埋封场义务等内容。
第七章股东权益
第七十七条公司的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第七十八条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实际缴入的出资额,是投资者投入资本形成法定资本的价值。
第七十九条资本公积是公司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第八十条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应当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八十一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损失。
第八十二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八十三条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转增资本和扩大生产经营,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八章收入、租赁
第八十四条收入按照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已收回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按扣除增值税、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净额列示。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
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第八十六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时,按照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第八十七条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第八十八条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本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货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第八十九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在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第九十条公司主要业务于满足下列情况时确认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商品收入于资产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确认,一般于客户取得商品现时收款权利、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且公司获得现时收款权并可能收取款项时确认。
(二)提供服务收入公司提供服务收入通常包含垃圾处理服务、污水处理服务、污泥干化服务、设计规划服务、运营服务及咨询服务等收入,由于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入款项,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三)建造收入公司的建造收入通常包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收入,若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的在建资产,则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若不满足前述第八十九条中所述的三点情况的,则建造行为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其收入应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第九十一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九十二条租赁的识别在合同开始日,公司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公司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九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准则规定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
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承租人应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但另有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除外。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承租人应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第九十四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租赁开始日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作为经营租赁出租人:
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章费用和成本
第九十五条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确认;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期间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统一要求、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自身管理要求选择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内部管理程序报批。
第九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基础工作,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的成本核算方法(如:制造成本法)核算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核算成本;混淆生产费用和非生产费用的界限,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改变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人为调整成本。
第九十八条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调整商誉,或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均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九条当期所得税是按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本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作相应调整后得出。
第一百条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一百〇一条根据资产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递延所得税。
第一百〇二条各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
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三)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〇三条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并反映资产负债表日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
第一百〇四条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第十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〇五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进行利润计算: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损失“-”)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在本年度内,如因国家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或以前年度会计核算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调整年初数,计入未分配利润,同时须根据以上账务处理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程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股东分配。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应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程序,经批准分配方案的实施应依据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一百十一条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企业合并
第一百十二条企业合并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第一百十三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
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一百十四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收购日以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百十五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报表附注。
第一百十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
第一百十七条从取得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予以合并财务报表;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合并财务报表。公司间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时予以抵消。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净利润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下单独列
示。第一百十八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采用与母公司一致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可能存在的与本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一百十九条对于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公司取得控制权之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直至公司对其控制权终止。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第一百二十条对于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视同该子公司的合并于报告期的期初已经发生,从报告期的期初起将该子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且其合并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二十一条分部报告,业务分布是指公司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地区分布是指公司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分部间转移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与各分部共同使用的资产相关的费用按照收入比例在不同的分部之间分配。
第十三章企业歇业与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投资的控股及联营企业因经营期满、歇业等进行清算,按《公司法》和该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实施。经该企业股东会批准后,应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企业清算。若属破产清算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的清算业务包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散、终止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财产作价及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理,清算费用及损益的核算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清算费用是指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福利、辞退职工补偿金、清算
期间借款利息、清算组办公差旅费用、与清算相关的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并缴纳所欠税款。清算终了,如果为清算净收益,应当依照税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净损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二十五条清算工作完成后,由清算小组提出清算结束报告及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企业股东大会审定确认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手续,并向工商行政机构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二十六条清算小组按照经批准的清算结束报告中确定的剩余财产处置意见,在公司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办理剩余财产分配、转移或移交手续。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电算化数据备份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领导、财务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有效地做好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对每年形成的会计资料,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两年以内的会计档案,可暂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期满之后,应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一百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及其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一百三十条档案管理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及其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会计档案在向外单位提供使用时,各类资料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会计档案出借手续,出借时不得拆散元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属企业因撤销或合并时,应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移交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撤销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三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
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和纳税申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要会计资料必须永久保管。
第一百三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门会同档案保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予以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存至债权、债务结清为止。
第一百三十五条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督,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存档,并将监销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五章会计监督
第一百三十六条会计人员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对实物、款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任何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会计人员应当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