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3-031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上海银保监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可较好地控
制风险;城投财务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关联交易公平,公司资金独立、安全,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未发现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投资、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与城投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整体风险可控。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2023年内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将增加,为了在提高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主要日常关联交易项目的新增部分进行预计。
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独立董事张欣在对该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时予以回避,其他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予以事先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独立董事张欣在表决时予以了回避,其他董事均作了同意的表决。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审议<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行动规划(2023-2025)>的议案》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审议<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根据城投集团对领导人员考核和薪酬兑现的工作要求,强化领导人员考核管理,科学化、合理化领导人员薪酬考核兑现方式,特制定本办法,原《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岗位聘任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沪国资委评价【2023】79号)》等相关法条、准则变化,公司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原第一条 制定制度依据的文件 | 修改后第一条 制定制度依据的文件 |
为规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为规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制度。 |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
原第三条 关联人的范围 | 修改后第三条 关联人的范围 |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
原第四条 关联法人的范围 | 修改后第四条 关联法人的范围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原第五条 关联人的范围 | 修改后第五条 关联人的范围 |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原第六条 关联自然人的范围 | 修改后第六条 关联自然人的范围 |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原第七条 视同为关联人的情形 | 修改后第七条 视同为关联人的情形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
原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 修改后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
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原第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的范围 | 修改后第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的范围 |
日常关联交易指上述(十一)至(十五)项及所述内容。 | 日常关联交易指上述(十二)至(十六)项及所述内容。 |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
原第十条 关联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 | 修改后第十条 关联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 |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机构及决策程序 |
原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 修改后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单次交易金额在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按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原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情形 | 修改后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情形 |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原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情形 | 修改后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情形 |
除上述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 除上述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 |
原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审核、审议流程 | 修改后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审核、审议流程 |
关联交易申请由子公司或公司经办部门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履行上述审批程序。若上述关联交易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新增关联交易,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 关联交易申请由子公司或公司经办部门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履行上述审议程序。若上述关联交易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新增关联交易,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
原第十七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机构 | 修改后第十七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机构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 |
交股东大会审议。 | 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原第十九条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审议的机构 | 修改后第十九条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审议的机构 |
若每年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经总裁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 若每年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经总裁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原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超过三年的情形 | 修改后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超过三年的情形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原第二十二条 与关联人出资设立公司的审议机构 | 修改后第二十二条 与关联人出资设立公司的审议机构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标准,且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原第二十三条 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相关权益的规定 | 修改后第二十三条 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相关权益的规定 |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 公司因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如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
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 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因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如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
原第二十四条 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等的情形 | 修改后第二十四条 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新增第二十五条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 |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履行披露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新增第二十六条 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规定 |
|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
| 新增第二十七条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交易的相关规定 |
|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
| 新增第二十八条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审议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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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应遵守的规定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三)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第三十条 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金额确认及相关审议机构 |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
原第二十六条 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金额的情形 | 修改后第三十一条 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金额的情形 |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前述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
原第二十七条 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 | 修改后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时,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其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原第二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范围及回避表决的规定 | 修改后第三十三条 关联董事的范围及回避表决的规定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
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 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原第二十九条 关联股东的范围及回避表决的规定 | 修改后第三十四条 关联股东的范围及回避表决的规定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条所指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条所指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
原第三十一条 免于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 | 修改后第三十六条 免于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关联人登记 |
原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披露依据的相关文件 | 修改后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披露依据的相关文件 |
关联交易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进行披露。 |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的规定进行披露。 |
原第三十五条 关联人信息报备和更新 | 修改后第三十八条 关联人信息的登记 |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完成关联人信息报备和更新。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
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原第一条 | 修改后第一条 |
为加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为加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原第三条 | 修改后第三条 |
本制度所述的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 |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 |
原第五条 | 修改后第五条 |
1、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 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
若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 | 若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
原第六条 | 修改后第六条 |
(五)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 (五)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
原第七条 | 修改后第七条 |
| 新增:(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 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三章 担保审批程序 |
| 新增第十三条 |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新增第十四条 |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原第十三条 | 修改后第十五条 |
担保申请获得批准后,应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则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牵头行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合同条款应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审核后方可正式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 担保申请获得批准后,应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则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牵头行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合同条款应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审核后方可正式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
第四章 担保执行控制 |
| 新增第十八条 |
| 依据国资管理规定,被认定为涉及严控事项或高风险事项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担保,确需担保的,需经逐级审批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1、严控事项: (一)公司累计融资担保余额高于公司合并净资产的40%,单笔担保额高于集团合并净资产10%。单户子公司(含公司)累计融资担保余额高于公司净资产 |
| 的50%; (二)资产负债率管控红灯且需新增融资担保规模的; (三)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金融子公司或金融参股公司的; (四)融资担保的项目不属于上海市国资委为公司核定的主业范围内的; (五)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被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或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经营风险较大的; (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无直接股权关系子公司之间发生互保的; (八)被担保人存在重大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重大赔偿责任的; (九)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十)对子公司超股比担保且小股东无法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的。 2、高风险事项: 严禁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无股权关系(托管公司除外)的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严禁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 |
原第十六条 | 修改后第十九条 |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需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 对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小股东可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代为履行按股比担保责任,担保费应由小股东自行承担。公司需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
原第二十二条 | 修改后第二十四条 |
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计划财务部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或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公司计划财务 |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
部应会同公司行政办公室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 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计划财务部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或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应会同公司行政办公室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
| 新增第二十五条 |
|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第六章 附则 |
| 新增第三十三条 |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沪国资委评价【2023】79号)》、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等相关法条、准则变化,公司对《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 |
原第九条 设置或修改会计科目的流程 | 修改后第九条 设置或修改会计科目的流程 |
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或更新三级及其以下的会计科目,但应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二级及以上会计科目的设置或更新应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批。 | 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计划财务部申请新增会计科目或辅助核算,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批通过后,由其负责在财务系统中新增。 |
原第十八条 会计账簿启用的相关规定 | 修改后第十八条 会计账簿启用的相关规定 |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审核人员和财务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印章和财务部公章,以及贴足印花税票。 |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审核人员和财务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印章和财务部公章。 |
第三章 资产 |
原第二十四条 存货的内容 | 修改后第二十四条 存货的内容 |
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已完工尚未结算的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等,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发出可以选择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价,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周转材料可以选择一次转销法或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但应做好备查帐登记。 | 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工程项目等,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发出可以选择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价,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周转材料可以选择一次转销法或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但应做好备查帐登记。 |
原第二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 修改后第二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
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 采用权益法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如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单位不一致的,应按投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并本着重要性原则进行调整),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但 | 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 采用权益法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如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单位不一致的,应按投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并本着重要性原则进行调整),分别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但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
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 |
原第四十五条 BOT项目相关的核算方式 | 修改后第四十五条 PPP项目相关的核算方式 |
以BOT方式建造基础设施不得确认为固定资产。各BOT项目公司应根据特许权协议约定的收费模式和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对建造支出取得对价的资产类型(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权利进行充分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BOT项目会计核算模型。 项目公司应严格区分是否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如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并考虑合同规定,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在基础设施建成后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且无论应收合同款项是否视经营方满足标准或效率目标水平而定,按确认金融资产的会计模式将基础设施的实际支出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项目公司应将基础设施的实际支出计入无形资产。 建造支出取得的对价一部分为金融资产,另一部分为无形资产时使用,收到对价的不同组成部分需采用混合模式分别核算,对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如各组成部分没有单独计价的,应按各组成部分公允价值的比例对建造支出进行拆分。 | 以PPP(含BOT、BOO、TOT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方式建造基础设施不得确认为固定资产。各PPP项目公司应根据特许权协议约定的收费模式和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对建造支出取得对价的资产类型(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权利进行充分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PPP项目会计核算模型。 当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项目公司应当将建设期间归集的合同资产结转至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具体结转的金额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认: (1)合同规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项目公司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项目公司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
第四章 金融工具 |
原第四十八条 金融资产的分类 | 修改后第四十八条 金融资产的分类 |
公司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公司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
原第四十九条 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 修改后第四十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的条件及其计量方法 |
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其终止确认、修改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
原第五十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及其计量 | 修改后第五十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确认的条件及其计量方法 |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除利息收入、减值损失及汇兑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外,其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 |
| 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
原第五十一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及其计量 | 修改后第五十一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的条件及其计量方法 |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原第五十三条 金融负债的分类和初始计量 | 修改后第五十二条 金融负债的分类及其计量方法 |
公司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对于未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 公司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和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
原第五十四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种类等 | 修改后第五十三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种类等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第五章 资产减值 |
原第五十七条 应收款项核算坏账损失的方法 | 修改后第五十六条 应收款项核算坏账损失的方法 |
公司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发生了减值的,按 |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公司以单项或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 |
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测试未减值的应收款项,汇同对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按类似的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类似信用风险组的划分依据为应收款项的帐龄。 对与关联方交易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按特许经营合同与政府结算的应收款项,除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外,可不计提坏账准备。 | 收款项为基础,通过比较应收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应收款项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并据此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对与关联方交易发生的应收款项、按特许经营合同与政府结算的应收款项及与国网电力公司结算的应收款项,除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外,可不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
原第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减值 | 修改后第六十条 金融工具减值 |
(1)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则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该金融资产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 (3)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4)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 (1)在资产负债表日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2)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3)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 |
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5)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再转回。 (6)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8)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通过损益转回。 | 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公司考虑了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4)当公司不再合理预期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公司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
原第六十二条 其他资产的减值方法 | 修改后第六十一条 其他资产的减值方法 |
对除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 对除存货、合同资产、及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 |
| 减值迹象,至少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也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
原第六十六条 商誉的减值测试 | 修改后第六十五条 商誉的减值测试 |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
第六章 负债 |
原第七十七条 BOT项目相关的预计负债 | 修改后第七十六条 PPP项目相关的预计负债 |
对按BOT方式建设和运营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反映BOT项目维持和恢复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该等义务包括维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所需的长期资产的更新、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所需的恢复性大修以及合同约定的填埋封场义务等内容。 | 对按PPP方式建设和运营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反映PPP项目维持和恢复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该等义务包括维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所需的长期资产的更新、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所需的恢复性大修以及合同约定的填埋封场义务等内容。 |
第七章 股东权益 |
原第七十九条 实收资本 | 修改后第七十八条 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实际缴入的出资额,是投资者投入资本形成法定资本的价值。实收资本登记入账后,如果与验资报告不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实际缴入的出资额,是投资者投入资本形成法定资本的价值。 |
原第八十六条 收入确认的时点 | 修改后第八十五条 收入确认的时点 |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 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
相关收入能够可靠计量,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相关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应同时满足下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提供劳务收入 于资产负债表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提供劳务在同一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证据时,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劳务提供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期间的,在劳务合同的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或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 按特许权协议确认的垃圾处理营业收入应按协议约定的垃圾处理量结算方式和特许经营机关批准的垃圾处理单价进行确认和计量。 从事工程咨询的公司在工程咨询收入结果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 (三)建造合同收入 于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否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就固定造价合同而言,还需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且合同完工进 | 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本集团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合同总收入金额,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确认。 (五)让渡资产使用权 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 (六)租赁收入 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 | |
| 新增第八十六条 交易价格的分摊 |
|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时,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
| 新增第八十七条 交易价格的确定 |
| 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
| 新增第八十八条 交易价格的确定 |
| 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 |
| 判断从事交易时本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货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
| 新增第八十九条 分时段或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形 |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在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
| 新增第九十条 公司主要业务确认收入的时点 |
| 公司主要业务于满足下列情况时确认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于资产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确认,一般于客户取得商品现时收款权利、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且公司获得现时收款权并可能收取款项时确认。 (二)提供服务收入 公司提供服务收入通常包含垃圾处理服务、污水处理服务、污泥干化服务、 |
| 设计规划服务、运营服务及咨询服务等收入,由于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入款项,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三)建造收入 公司的建造收入通常包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收入,若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的在建资产,则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若不满足前述第八十九条中所述的三点情况的,则建造行为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其收入应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
原第八十七条 租赁的分类 | 修改后第九十一条 租赁的定义 |
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
| 新增第九十二条 租赁的识别 |
| 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公司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公司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
| 新增第九十三条 租赁的计量 |
|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准则规定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
|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承租人应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但另有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除外。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承租人应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
| 新增第九十四条 出租人对不同租赁的核算方法 |
|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租赁开始日实质 |
| 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作为经营租赁出租人: 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
原第一百零一条 营业利润的公式 | 修改后第一百零六条 营业利润的公式 |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投资收益(损失“-”) |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损失“-”) |
原第一百零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 | 修改后第一百零七条 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 |
公司在本年度内,如因国家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或以前年度会计核算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归集,最终调整年初数,计入未分配利润,同时须根据以上账务处理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 公司在本年度内,如因国家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或以前年度会计核算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调整年初数,计入未分配利润,同时须根据以上账务处理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
二、《财务管理制度》
原第二十八条 制定制度依据的文件 | 修改后第二十八条 制定制度依据的文件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由计划财务部签署审核意见,经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其授权人审议批准,再由计划财务部具体办理,但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特许经营协议或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开具的投标保函、维护保函等履约保函,由经办部门或经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后办理。 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担保事项的后续管理,定期对被担保的事项或对象以及抵押物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分析和防范担保风险。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对担保信息及时更新,定期集中到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计划财务部签署审核意见,经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其授权人审议批准,再由计划财务部具体办理,但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特许经营协议或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开具的投标保函、维护保函等履约保函,由经办部门或经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后办理。 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担保事项的后续管理,定期对被担保的事项或对象以及抵押物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分析和防范担保风险。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对担保信息及时更新,定期集中到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投资管理工作,公司对《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
原第五条 | 修改后第五条 |
投资行为和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坚持聚焦主业的专业化发展方向。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股权投资业务。 | 投资行为和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坚持聚焦主业的专业化发展方向。未经公司批准,各级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股权投资业务。 |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
原第十条 | 修改后第十条 |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单项标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通过董事长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 |
10%(含本数)以下的项目投资,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本数)。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项目投资;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董事长通过董事长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单项标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处置等事项,且连续十二个月内按相同交易类别下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
原第十一条 | 修改后第十一条 |
公司总裁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授权各子公司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自行决策本单位的投资项目。子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投资业务决策应履行各自的内控程序,并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 公司总裁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本公司投资业务的相关职权。 |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拟按照上级集团的绩效考核管理要求,对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三条 | 修订后第三条 |
考核对象为直属单位和公司职能部门。 | 考核对象为事业部/直属单位和公司职能部门。 |
原第七条 | 修订后第七条 |
考核时间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着重于目标任务的推进情况,年底进行全面考核。 | 考核时间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着重于目标任务的推进情况,于7月份完成;年底进行全面考核,于次年1月份完成。 |
原第八条 | 修订后无 |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档。 | 删除“第八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档。” (后续序号将按顺序依次调整) |
原第九条 | 修订后第八条 |
任务绩效指标体系:设立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重大任务等指标。 | 任务绩效指标体系:设立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重大任务等指标。 |
原第十一条 | 修订后第十条 |
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挂钩。 优秀:兑现当期全部绩效年薪并给予年度奖励; 良好:兑现当期全部绩效年薪并给予年度奖励; 合格:兑现当期全部绩效年薪(如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绩效年薪减半); 基本合格:当期绩效年薪减半(如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年薪); 不合格:当期绩效年薪全部扣除(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基本年薪降级)。 | 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挂钩。 |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