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涉及的选举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王瑟澜、高炜、陈明吉、叶源新、刘延平、刘鑫宏符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张欣、张鹏飞、李建军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均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选举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发放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支付在任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人民币(税前),是公司参照相关地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和行业等综合因素制定,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发放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城投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前,我们已对《关于公司与城投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我们一致认为该交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没有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拓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保证了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城投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