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601200)_公司公告_上海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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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公司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1359339_B01】号)确认,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4,329,414,236.41元,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19,542,987.8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6,716,224.99元,扣除2022年度现金分红112,185,854.30元,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4,720,055,145.01元。

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22年末总股本1,121,858,543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1.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按照该预案,本次拟分配的现金分红总额112,185,854.30元(含税),占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1.59%。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长期稳健的经营能力,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广大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二、《关于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及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财务公司”)作为上海银保监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可较好地控制风险;城投财务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关联交易公平,公司资金独立、安全,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未发现城投财务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投资、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与城投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整体风险可控。

三、《关于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修订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而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修订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四、《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该所的2022年度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其审计成员均具有必须的职业证书和工作经验,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具备专业的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顺利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审阅,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新一期债务融资工具继续注册发行工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继续保障公司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继续做好新一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继续注册发行工作,注册及发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公司拟继续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含90亿元),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及项目建设费用、公司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我们认为本次融资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新一期债务融资工具继续注册发行工

作的议案》。(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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