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601200)_公司公告_上海环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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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1359339_B01】号)确认,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3,742,407,697.12元,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86,511,397.32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0,111,408.79元,扣除2020年度现金分红95,521,603.37元,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4,303,286,082.28元。

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21年末总股本1,121,858,543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1.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按照该预案,本次拟分配的现金分红总额112,185,854.30元(含税),占202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6.34%。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长期稳健的经营能力,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广大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二、《关于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关于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及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上海银保监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可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投资、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与城投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整体风险可控。

三、《关于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该所的2021年度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四、《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其审计成员均具有必须的职业证书和工作经验,在职业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具备专业的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顺利完成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审阅,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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