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2022年4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如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或者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债券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活动;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失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募信息的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且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如发生前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做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
公司将视情况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有关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江南水务 股票代码:601199
内幕信息事项 |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 未披露 | |||||||||||
序号 | 名称(法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 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 | 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本人签字确认 |
1 | |||||||||||||
2 |
填表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知悉内幕信息依据主要针对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