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601179)_公司公告_中国西电:中国西电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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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30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企业。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子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经济目标的活动。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合理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审计管理体系第六条 公司实行统一规范、集中领导、分级负责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第七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董事长直接分管审计工作。第八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是审计工作归口部门;所属一级子企业及一级以下重要子企业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二级及以下子企业,由上一级企业负责其内部审计工作。一级子企业内审机构应当定期向外派监事报告工作。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不参与考核打分,切实保护监督队伍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董事会

(一) 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二) 听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知晓的内部审计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负责对由董事会决策重要审计事项的前置研究。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

(一) 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

(二) 审议重要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管理部门职责

(一) 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及相关规范、标准;

(二) 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对子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公司部署重大任务、战略规划、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 对子企业财务收支、全面预算、资产运营管理和安全环保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 对公司所属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 对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检查;

(八) 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 对子企业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等。

第十四条 审计管理部门权限:

(一)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子企业报送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等;

(二) 查阅会议决议、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合同等经营管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索取相关材料;

(五)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六)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协管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协管负责人后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审计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 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一) 落实上级单位内部审计部署任务;

(二) 制定内部审计相关制度;

(三) 编制并落实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 对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重要、重大事项以及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隐患开展专项审计检查;

(五) 对所属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 组织审计问题整改;

(七) 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方式及内容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实施方式分为自行审计和委外审计,具体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建立社会审计中介库,公司及子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确需委外审计的,原则上应在中介库中选聘。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等。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子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包括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所进行的鉴证和评价活动。第二十条 专项审计是指运用审计手段,对与公司投资并购、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有关的特定业务或事项所进行的鉴证和评价活动,包括股权转(受)让、并购重组、重大科技研发、重大改革改制及专项管理等事项的审计。第二十一条 审计调查是指审计管理部门依据管理需要对特定重要业务或管理活动事项,对有关部门或企业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可以通过查阅、查询、访谈、盘点、查看、函证、计算、抽样、分析性复核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一)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国资监管要求,结合重点工作任务,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前置研究、审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 制定审计项目方案

根据审计计划进度安排,成立审计项目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内容、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经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 实施现场审计

实施项目现场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审计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

项准备。审计项目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启动会,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四) 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组根据相关审计证据资料和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并完善后,报董事长审批。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类型、目标任务和质量控制要求编写,做到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用词恰当,结论正确,格式规范。

(五) 下发审计报告或问题整改通知

审计报告以正式文件下发被审计单位,外部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单独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审计整改要求。第二十四条 委托审计工作程序:

(一) 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委托;

(二) 制定审计招标需求文书,组织选聘中介机构;

(三) 组织现场审计,督导审计进度,协调重大审计事项;

(四) 组织会审审计结果;

(五) 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由项目组负责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 审计通知书、审计建议、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的申请、批示等文书;

(二) 审计方案、审计查询、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询意见凾及被审计单位及个人的反馈意见;

(三) 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承诺书及上报资料;

(四) 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信函、访谈记录;

(五) 其他与审计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规范,明确问题整改要求和机制。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子企业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责任任务,落实整改要求。同时举一反三,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组织、人事等部门协助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应当及时移交责任追究部门,涉及违纪违法的,依规移送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第三十一条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表述有关整改情况。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子企业在实施审计中,对其子企业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审计人员管理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审计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子企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 未按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泄露公司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及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相关管理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四) 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及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执业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取消参与公司审计项目资格。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子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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