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首次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授权中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发行后的具体执行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详情请见《新城控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8号)。
二、后续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延
长了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详情请见《新城控股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号)及《新城控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三、本次审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为保持相关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至2026年3月28日。
二、关于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授权中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发行后的具体执行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项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至2026年3月28日。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