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被聘任人不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3、经过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公司相应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昕
李 丹
廖翠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