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本行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2019年度税后利润按顺序依次提取法定公积金、计提一般准备金、派发股息、转作未分配利润,公司2019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有利于本行的持续稳定发展,又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回报,同时能保证本行 2020 年资本充足率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相关预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资料信息充分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行 2019 年度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及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行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相关信息资料充分,董事勤勉尽责,不存在与召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的情形。三 、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师及厘定彼等薪酬的议案》文件,我们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本行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行2020年度外部审计师,符合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师及厘定彼等薪酬的议案》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四 、关于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本行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根据我们平时对本行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
我们认为本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五、关于本行高管薪酬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议案》,我们根据本行章程及相关办法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本次提交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符合《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6〕14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等规定。
2.上述议案中对2019年总行负责人经营目标考评结果公平、合理,未损害本行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行资金、本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本行无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行资金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报告期内,本行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七、关于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集团授信额度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审议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审议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审议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集团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向本行了解相关资料和信息。
经审阅上述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办法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准确识别并界定关联方和重大关联交易,并根据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授信业务,且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符合本行相关定价政策。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