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公司章程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至5名非执行董事组成且大部分成
员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具有审计、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本行现任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合伙人、股东或专业员工在离职两年内不可担任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且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本行的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估本行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二)审核本行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三)监督和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师,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五)审查外部审计师所作出的本行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财务审阅报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需披露的财务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查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
(八)确保本行雇员可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并让本行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九)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监督及评估本行的内部控制;
(十一)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权;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行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若审计委员会向外界征询法律或其他独立专家意见,以及邀请相关经验丰富的外界专家出席会议,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条 凡审计委员会发现任何有嫌疑的欺骗和违规行为,内部监控失效或任何有嫌疑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并认同上述行为之严重性,应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因选择、委任、辞退或解雇
外聘审计师所持不同意见,审计委员会可在年报企业管治报告内解释包含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所持之不同意见及基于什么原因持不同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行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说明其角色以及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本行有关部门收集能够体现本行经营情况的主要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等内容的报表或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对本行各部门通报或报送的资料,有权进行质询。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可以委托外部审计师等中介机构或内部审计部门制定有关审计方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和相应的审计方案,可以委托外部审计师等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由其提供专业意见;也可以委托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或与内部审计部门联合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托外部审计师等中介机构或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应积极地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和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托外部审计师等中介机构或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或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两次在执行董事缺席情况
下与外聘审计师会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传签、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在会议议案上写明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并向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提出询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与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将审议议题于合理时间内,送交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评阅。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记录人员和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渝农商行发[2017]142号)进行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国家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