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方案(2012年10月)

时间: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方案(2012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0-26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方案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监事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公司董、监事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与管理,公司实行董、监事任职风险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任职风险津贴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 独立董事; (二) 股东董事; (三) 股东监事。 第四条 在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监事不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监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五条 董事、监事任职风险津贴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 6 万元/年.人; (二) 股东董事 3 万元/年.人; (三) 股东监事 3 万元/年.人。 第六条 本方案中所提及的风险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第七条 公司董、监事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进入公司成本。 第八条 在年度结束时如能正常较好的履行董、监事职责,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后由公司统一兑付。如不能正常较好的履行董、监事职责,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后酌情扣减或全额扣除。 第九条 任职内,董、监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风险津贴数额。 第十条 上述风险津贴金额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国家出台新的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致使本方案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