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关于设立连云港新东润港务有限公司 合资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上披露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设立连云港新东润港务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的公告》(下称:《合资经营合同》,公告编号:临 2012-022)。2012 年 9 月 25 日,本公司与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海码头)经友好协商,在连云港市签署了《关于设立连云港新东润港务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根据《合资经营合同》规定,《补充协议》与《合资经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甲方:本公司,乙方:中海码头):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合资经营合同》第十二条(出资比例与出资方式)变更为以下内容: 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51,000,000 元(伍仟壹佰万元),其中实物出资8,249,900 元(捌佰贰拾肆万玖仟玖佰元),货币出资 42,750,100 元(肆仟两佰柒拾伍万零壹佰元)。甲方出资额占合资公司的股比为百分之五十一(51%)。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49,000,000 元(肆仟玖佰万元),全部货币出资,占合资公司的股比为百分之四十九(49%)。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合资经营合同》第十三条(注册资本缴付和出资证明的签发)13.1 变更为以下内容: 合资双方缴付各自出资额的 20%作为首期出资。甲方首期以货币和实物两种出资方式合计出资 10,200,000 元(壹仟零贰拾万元)人民币,其中,实物出资为 8,249,900 元(捌佰贰拾肆万玖仟玖佰元),货币出资为 1,950,100 元(壹佰玖拾伍万零壹佰元)。实物出资金额的确认方式为: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9 月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的、甲方拨付至东润港务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净资产总额,评估基准日为 2012 年 8 月 31 日;同期乙方以 9,800,000元(玖佰捌拾万元)人民币货币出资。双方首期出资应在合资公司章程签订后 7个工作日内到位并经工商登记确认。 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合资双方根据合资公司的生产运营状况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以货币缴付。双方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有一方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是《合资经营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合资经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