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连云港: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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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8

目的及评估资产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所涉及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6497-01号)、《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股权所涉及的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6497-02号)、《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涉及的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6497-03号)。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有关评估事项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企华评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拟购买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中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之签章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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