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明确对公司投资者以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公司阶段性利润分配的思路和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制定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规模、盈利状况、现金流量水平、发展所处阶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2012-2014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分配股票股利。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4、在满足生产经营和投资所需资金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每3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意见,制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