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针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提名杨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流,查阅了杨龙先生的履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龙先生由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人的提名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龙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进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杨龙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沈红波 侯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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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沈红波 侯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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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沈红波 侯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