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044 债券简称:10连云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0 年 1 月 25 日发行的 2009 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开始支付自 2011 年 1 月 25 日(起息日)至 2012 年 1 月 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 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 连云债 3、债券代码:122044 4、发行总额:人民币 6.5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5.50%。 7、计息期限(存续期间):自 2010 年 1 月 25 日至 2015 年 1 月 24 日。 8、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0 年 1 月 25 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1 月 25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 年至 2015 年每年 1 月 25 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 10、付息日:2011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1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资信评级情况:2011 年 4 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本期债券的 2011 年跟踪评级结果维持为 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 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0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债券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9 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50%。每手“10 连云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5.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 年 1 月 20 日 2、兑息日:2012 年 1 月 30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2 年 1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 连云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0 连云债”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 2012 年 1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0 连云债”的 QFII债权持有人,在本次付息债券兑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0 连云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立即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 账户号码:437101040225368 账户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请上述 QFII 在本次付息债券兑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填好的附件表格《“10 连云债”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分别加盖公章后一并交付本公司。 3、如上述 QFII 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付息债券兑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宏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庙岭港区港口四路八号 联系人:沙晓春、王静 联系电话:0518-82389269、0518-82389262 传真:0518-82389262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李文涛、石军、郑牟丹 联系电话:010-63081117 传真:010-63081071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 月 16 日附件: “10 连云债”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在中国境内名称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国(地区)别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公司名称及签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