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

时间: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
公告日期:2011-12-03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尚未披露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30号公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未依法对外披露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尚未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存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按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本制度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移交公司办公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10年以上,以供公司自查及监管机构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条 本制度与国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