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连云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金融业务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控股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章制度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工作组。 风险处置工作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作为风险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工作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审计部、综合事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风险处置工作组负责跟踪、评估、防范、控制和化解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并指派专人负责执行风险控制相关工作;及时与财务公司进行沟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风险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
(三)风险处置工作组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 协调配合,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风险处置工作组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报告, 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 报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包括:
(一)公司应认真查阅财务公司相关资质证照,包括《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充分了解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 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二)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取得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关注财务公司执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情况。
(三)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四)公司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财务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监督财务公司与连云港港口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违反相关协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监管机关的要求。
第六条 财务公司与连云港港口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金融服务合作及其他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
(五)财务公司出现向其他成员单位、关联方提供违法或违约垫资情况;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风险处置工作组应立即上报董事会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风险处置工作组应在当日内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金融业务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要求财务公司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协助财务公司追索债务;
(三)协调其他股东增加投资,增加财务公司资本金;
(四)要求财务公司立即追回垫款;
(五)立即要求财务公司召开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或金额,要求财务公司对不符合要求的成员单位停止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工作组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
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