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和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认真进行了核查,现发表专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1年度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控股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为连云港科谊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53.78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函,报告期内,该担保事项已履行完毕,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为0。
2、 以上担保事项履行了适当的程序 ,被担保方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
二、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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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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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