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连云港: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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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15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目 录

序号内 容页码/备注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2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事项3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5
议案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12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14
议案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15
议案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16
议案六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17
议案七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18
议案八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的议案

19
议案九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并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20
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的议案21
议案十一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23
议案十二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24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须知:

一、参加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文件,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权额不记入表决数。特殊情况,应经大会工作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数。

四、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五、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六、本次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要求认真填写书面表决票,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统计表决结果。

七、本次会议共审议12项议案,第1、2、3、4、8、10、12项以特别决议通过,第5、6、7、9、11项以普通决议通过。

八、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参加表决票的计票和监票,并由见证律师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对表决结果无异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14:00

(三)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9:15-15:00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3楼2316会议室

(五)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21日(星期一)

(六)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和网络结合方式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2年3月21日(星期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在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上述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八)注意事项: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二、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办法: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

人另需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2022年3月23日(星期三)、24日(星期四),8:30—17:00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点: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3楼2309室(邮编:222042)。

三、会议议程

主持人介绍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后,逐项进行以下议程:

(一)宣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以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宣布本次会议表决方式;

(三)选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审议本次会议的议案,与会股东发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解答;

(五)股东投票表决,统计表决结果;

(六)见证律师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现场休会,等待网络投票后汇总表决结果;

(八)现场复会,见证律师宣布汇总表决结果;

(九)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韦德鑫 雷彤

电话:0518-82389262 051882389279

传真:0518-82389251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经自查认为:公司已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条件(具体条件请见附件),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情况。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附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附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2020年2月14日)

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请问,审核中对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是如何把握的?

答: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再融资审核按以下要求把握:

一是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四、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2020年3月20日)为正确理解和适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规则,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管问答。问:上市公司依照《实施细则》第七条引入战略投资者,有什么具体要求?答: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具体按以下要求把握:

一、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2.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二、关于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1.上市公司应当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作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目标、合作期限、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的数量、定价依据、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

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议案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作出决议,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关于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议案应当充分披露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穿透披露股权或投资者结构、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2.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效果。

四、关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履职要求

1.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并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2)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履行职责,持续关注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战略合作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认真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义务,切实发挥战略投资者的作用;发现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五、关于监管和处罚

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各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我会将依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有关各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本监管问答发布后,尚未向我会提交再融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按上述要求办理。

议案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由公司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72,191,401股,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回购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连云港国际汽车绿色智能物流中心项目34,300.0029,000.00
2连云港绿色低碳港口装卸工艺设备更新改造项目17,107.0017,107.00
3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103,893.00103,893.00
合计155,300.00150,000.00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授权经营管理层决定上述项目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时间。

六、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与本次发行前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按“进一位”保留两位小数精确至分)。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上港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上述预案全文已公布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议案四: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全文已公布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上述报告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议案五: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鉴证,并出具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报告全文及相关鉴证报告已公布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上述报告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议案六: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上港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372,191,401股,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港集团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规定,上港集团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为上市公司与潜在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议案七: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拟与上港集团订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购标的、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发行价格、认购方式,认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等重要内容进行约定。

协议内容已公布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议案八: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港集团将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上港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

协议内容已公布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议案九: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并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并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议案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共同或分别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三、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制作、修改、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四、制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根据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五、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通函、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六、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相关部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

七、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八、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其认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九、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方案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议案十一:

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和程序。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议案十二:

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

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注册资本变更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生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及本次发行结果,在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修订依据或说明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40,638,006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根据经相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和发行结果确定】元。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导致的注册资本变更
2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40,638,00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40,638,006股,其他种类股0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根据经相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和发行结果确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根据经相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和发行结果确定】股,其他种类股0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导致的总股本变更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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