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依法履职,提升决策效率,完善工作制度,发挥授权功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优先考虑公司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严格限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经理层决策。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管原则。董事会负责对经理层授权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四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在董事会权限内,可授权经理层行使企业产权置换事项、非股权性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公司长期融资(不含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企业内部所属全资企业之间的借款、企业资金运作、对外捐赠或赞助等事项。
第五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和临时授权事项。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办
法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第六条 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应以总经理办公会等方式进行。其中,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需履行党委前置程序的,应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后再进行决策。
第七条 授权事项按照规定决策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经理层不得将董事会对其的授权事项转授给经理层成员个人或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适时对经理层行使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对授权事项予以变更:
(一)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竞争环境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影响授权权限的变化;
(三)股东要求;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