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86,734,693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5.88元/股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限售期 序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 号 1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 42,335,204 248,930,999.52 36 个月 公司 2 深圳市宏邦兴业投资 5,000,000 29,400,000.00 12 个月 发展有限公司 3 博弘数君(天津)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3,000,000 76,440,000.00 12 个月 (有限合伙) 4 天津证大金兔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5,000,000 29,400,000.00 12 个月 限合伙) 5 周桂月 5,000,000 29,400,000.00 12 个月 6 昆明盛世景投资中心 8,000,000 47,040,000.00 12 个月 (有限合伙) 7 周厚娟 5,000,000 29,400,000.00 12 个月 8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3,399,489 19,988,995.32 12 个月 任公司 合计 86,734,693 509,999,994.84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1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的股份除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股份预计可流通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外,其他发行对象新增股份预计可流通时间为2012年3月24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特别提示: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全文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0年8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0年10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0年12月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1年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通过。 2011年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0号)。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86,734,693股 3、发行价格:5.88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9,999,994.84元 5、发行费用:人民币15,837,999.85元 6、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94,161,994.99元 7、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上会师报字(2011)第0427号和上会师报字(2011)第043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3月18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9,999,994.84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5,837,999.8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161,994.99元。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1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经核查,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派出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86,734,693股,未超过证监会核准的上限120,000,000股,发行对象总数为8名,不超过10名,且全部现金认购对象申购报价均不低于5.32元/股,根据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 认购数量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金额(元) 认购金额( 限售期 ( 股) 1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 42,335,204 248,930,999.52 36 个月 公司 2 深圳市宏邦兴业投资 5,000,000 29,400,000.00 12 个月 发展有限公司 3 博弘数君(天津)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13,000,000 76,440,000.00 12 个月 限合伙) 4 天津证大金兔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5,000,000 29,400,000.00 12 个月 合伙) 5 周桂月 5,000,000 29,400,000.00 12 个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