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3-26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0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6,734,69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8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161,994.9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11)第043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人”简称“丙方”)、募集资金开户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01659036052509331,截至2011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494,801,994.9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连云港港墟沟东作业区物流场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财通证券和信达证券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斌辉、刘勇,以及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卓彦、徐克非,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财通证券和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6日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