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9)。
由于工作疏忽,录入信息填写错误,现更正如下:
原公告中内容:
二、规范完善后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港口集团于2006年10月、2010年10月、2013年3月、2019年4月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
作为港口股份的控股股东,港口集团出具本承诺,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前述四项承诺所涉公司、泊位资产及港口集团避免同业竞争义务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港口集团现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港口股份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拥有如下经营性海港泊位,并已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序号 | 拥有主体 | 港口集团 控制股份比例 | 泊位名称 | 泊位 个数 |
1 | 连云港东粮码头有限公司 | 71.89% | 庙岭港区33号泊位 | 1 |
2 | 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 | 100% | 墟沟港区67-69号泊位 | 3 |
3 | 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0% | 旗台港区87-88号泊位 | 2 |
4 | 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 | 75% | 赣榆港区201-204号泊位 | 4 |
5 | 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51% | 庙岭港区24-28号泊位 | 5 |
6 | 连云港新圩港码头有限公司 | 100% | 徐圩港区101-102号泊位 | 2 |
7 | 港口集团 | - | 庙岭港区31-32号泊位 | 2 |
现更正如下:
为避免同业竞争,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承诺人”、“港口集团”)于2006年10月、2010年10月、2013年3月、2019年4月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作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股份”)的控股股东,港口集团出具本承诺,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前述四项承诺所涉公司、泊位资产及港口集团避免同业竞争义务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港口集团现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除港口股份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拥有如下经营性海港泊位,并已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序号 | 拥有主体 | 港口集团 控制股份比例 | 泊位名称 | 泊位 个数 |
1 | 连云港东粮码头有限公司 | 71.89% | 庙岭港区33号泊位 | 1 |
2 | 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 | 100% | 墟沟港区67-69号泊位 | 3 |
3 | 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0% | 旗台港区87-88号泊位 | 2 |
4 | 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 | 65% | 赣榆港区201-204号泊位 | 4 |
5 | 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51% | 庙岭港区24-28号泊位 | 5 |
序号 | 拥有主体 | 港口集团 控制股份比例 | 泊位名称 | 泊位 个数 |
6 | 连云港新圩港码头有限公司 | 100% | 徐圩港区101-102号泊位 | 2 |
7 | 港口集团 | - | 庙岭港区31-32号泊位 | 2 |
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