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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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10-07-14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需要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集团')提供供水服务。为此,公司与港口集团于2009年4月签署了含有'供水服务'的《综合服务协议》(经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港口集团向公司收取水费(水费中含工业用水定价价格和港口集团二次供水成本0.588元/吨),2009年度公司向港口集团缴纳约520万元水费。 为保证公司的正常供水,减少与港口集团的关联交易金额,经与连云港市自来水公司、港口集团友好协商,原供水方式不变,仍通过港口集团供水管网向港区内用水单位供水,但拟改变原结算方式,由连云港市自来水公司与港区内用水单位按供水价格直接结算,港口集团代收代缴。二次供水成本即供水管网设施维护费用由港口集团与港区内用水单位另行结算。 公司与港口集团另行签署《供水管网设施维护协议》,由港口集团每月仍按0.588元/吨二次供水成本收取供水设施维护费用,并随维护成本的变动做相应调整。 港口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述维护服务交易构成了公司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港口集团应保证到公司水表段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维护,保证供水设施的安全,负责到公司水表段的供水设施的正常维护。 2、港口集团到公司水表段的供水设施维护费用按照公司实际用水量0.588元/吨收取,并随维护成本的变动作相应调整,公司应按月支付给港口集团。港口集团与公司的结算方式为委托收款,每月港口集团委托银行向公司收款。同时,港口集团将自来水公司水费发票交于公司,港口集团负责代收代缴水费,公司应按时向港口集团缴纳当月水费。 3、本协议作为双方于2009年4月签署的《综合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后经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4、《综合服务协议》中'第二条 供水服务'项下的相关内容在此协议生效后自动失效。 三、合同签署情况: 拟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与港口集团签署《供水管网设施维护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林东模、俞铁成、唐红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会议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与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供水管网设施维护协议>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李春宏、喻振东、陈光平、朱从富回避表决,其余5名董事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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