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连云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

连云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1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0号)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8,611,111股,发行价格为3.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2,999,999.60元。扣除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费和承销费人民币2,650,000.00元,公司实际收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80,349,999.60元;扣除其他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1,38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969,999.6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611,111.00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801,886.79元后的溢价净额为人民币200,587,001.81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年11月13日到账,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9)第6461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连云港

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连云港核电站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主体开户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连云港核电站支行535273944090280,349,999.6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5273944090,截至2019年11月13日,专户余额为280,349,999.6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玉国、张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若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