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连云港”)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细内容为: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特就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连云港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连云港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因拥有如下海港泊位与连云港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潜在同业竞争:
序号 | 拥有主体 | 本公司 持股情况 | 泊位名称 | 泊位个数 |
1 | 连云港东粮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粮码头) | 71.89% | 庙岭港区33号泊位 | 1 |
2 | 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港)(注) | 100% | 墟沟港区67-69号泊位 | 3 |
3 | 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苏港投资) | 40% | 旗台港区87-88号泊位 | 2 |
4 | 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湾) | 65% | 赣榆港区201-204号泊位 | 4 |
5 | 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集装箱) | 51% | 庙岭港区24-28号泊位 | 5 |
6 | 连云港新圩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圩港) | 100% | 徐圩港区101-102号泊位 | 2 |
序号 | 拥有主体 | 本公司 持股情况 | 泊位名称 | 泊位个数 |
7 | 本公司 | - | 庙岭港区31-32号泊位 | 2 |
2、本公司持有东粮码头、新益港、新苏港投资、新海湾、新东方集装箱、新圩港的股权,上述公司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稳定盈利,为了不给连云港增加负担,保护中小投资者以利益,将上述6家公司股权交由连云港进行托管,暂不将上述股权注入连云港。若上述公司连续3年经审计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本公司将于上述公司第三年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一年内,且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将所持有的上述公司的股权以合法方式注入连云港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在此之前,本公司与连云港于2018年4月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继续有效,至上述公司股权转让至连云港或者无关联第三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方得终止。
3、对于庙岭港区31-32号泊位,本公司将按照2006年10月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中第二款相关内容继续履行。
4、本公司保证在持有连云港的股份期间(以下简称“持股期间”),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如出售连云港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业务或权益给本公司的非关联企业,并致使本公司丧失对该等资产、业务或权益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连云港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再进行上述出售或转让时,给予连云港的条件不逊于本公司向任何独立非关联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5、在持股期间,本公司承诺不以连云港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连云港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因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连云港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同意向连云港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6、本公司承诺,同意采用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控制权转让方案,以最终排除本公司对该等码头项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连云港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7、本公司声明并确认,本公司签署本承诺函之行为代表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