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事宜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下发了苏国资复[2009]100号批复文件,省国资委同意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连云港新东方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45%的国有股权和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38%的国有股权,以不低于评估价协议转让给本公司。 本次转让事宜尚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 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