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连云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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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23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公司在现行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相关条款,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二会议审议通过,须提交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在“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之后,增加“第五章 党建工作”,后续章节和条目依次顺延(因条目顺延导致文中部分条目引用编号发生变化的,同时进行相应变动)。

第五章 党建工作第九十五条 公司根据《党章》《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党组织的具体工作机构和编制,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设置和配备。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包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决

策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工会、共青团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

项范围的,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第九十八条 经理层研究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三、在“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后续条目依次顺延。

增加条款具体内容为: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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