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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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5-2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接受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09 年5 月19 日上午9:00 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 中路36 号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5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9 年4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 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 19 日上午9:00 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中路36 号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 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 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总计4 人,代表公司股份35487.98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0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08 年度监事会专项监督报告》; 4、 《200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 《200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6、 《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关于董事长2008 年度薪酬的议案》; 8、 《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9、 《2008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10、 《200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1、 《2009 年度投资计划》; 12、 《200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3、 《关于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的议案》; 14、 《关于聘任 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5、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6、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 律意见书 3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 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钱大治 李 峰 2009 年5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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