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三,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 19,738,343.6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将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公司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提起了民事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3 年 7 月 19 日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一中色公司共签订四份《代理报关及仓储委托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一为港口货运代理,办理通关、检验检疫、入库、仓储、发运等事宜。 2013 年 8 月 2 日,原告将涉案的货物交给被告二东联港务分公司仓储,被告二出具正式货物入库单。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定期向原告汇报货物库存数量,均显示库货物数量与入库数量一致,原告也不定期安排人员去仓库现场检查,货物也都保存在被告二的仓库内。 2017 年 10 月 25 日,原告通知被告一、被告二,要求交付货物,但被告一、被告二拒不交付涉案货物。 (二)原告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开元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付 5,000 湿吨南非铬矿粉矿和 4,906 湿吨马达加斯加铬矿(块);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9,738,343.68 元。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三应与被告二共同承担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