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 5,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告 4 ●涉案金额:人民币 698.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6 月 27 日,连云港天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公司或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连同公司和东联港务分公司在内的 7 家单位和个人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天乙公司涉及公司和东联港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 4 东联港务分公司在 698.5 万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司作为被告 5 对东联港务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9)。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相关内容。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 0703 民初2331 号),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连云港润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天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748 万元及违约金 241.23 万元。 2、被告李恒春、被告江苏万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杜友州对本案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被告连云港润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天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 242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 17%)。 4、驳回原告连云港天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1046 元,公告费 800 元,共计 81846 元,由被告连云港润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恒春、江苏万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杜友州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一审判决内容,现阶段公司和东联港务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