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 56,592,832.6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8 日,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纺),将连云港长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一,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分别作为被告三、被告二,李昱为被告四,提起了民事诉讼。 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1 日、9 月 30 日,2017 年 7 月 8 日、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 2016-027,临 2017-038,临 2017-044)。 根据上海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书【2016】沪 72 民初 3127 号),上海海事法院对公司和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一审法院收到上海中纺的《民事上诉状》,上海中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查清事实后改判被上诉人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长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货物损失 56,592,832.60 元;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连云港长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李昱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