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接受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09 年2 月11 日上午9:30,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 棠中路36 号明珠香榭尔国际酒店5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9 年1 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 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 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2 月 11 日上午9:30 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中路36 号明珠香榭尔国际酒店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公司股份【2637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06】%。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选举彭朗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朱从富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3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 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钱大治 林 祯 2009 年2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