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连云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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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2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三,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 5,84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8 日,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纺或原告),将连云港长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一,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分别作为被告三、被告二,李昱为被告四,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上海中纺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共同赔偿因三被告未尽到货物保管责任给原告造成货物灭失的损失人民币 5,849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四对上述第 1 项诉请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1 日、9 月 30 日、2017 年 7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7)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8)。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 72 民初 3127 号),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长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赔付货物损失人民币 56592832.60 元。 二、被告李昱对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对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34254.30 元,由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10846.55 元,由被告连云港长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李昱负担人民币 323407.7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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