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连云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修订)

时间:

连云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8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选举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0 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如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中的规定若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