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连云港计划管理制度(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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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计划管理制度(2017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8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管理制度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控制与监督,促进计划的执行,更好地发挥计划管理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计划管理原则 1、统一计划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2、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第三条 计划管理内容 公司计划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 (一)投资计划包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含境外公司)进行的“资产类投资”、“股权类投资”(不包括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投资)及“主要设施设备维修”等计划。 本制度所称“资产类投资”是指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经济行为。按会计分类分为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信息系统、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按建设属性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零星固定资产等。 本制度所称“股权类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信息系统等固定资产和其它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单独或与外部经济组织、自然人合资或合作成立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按股权比例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按投资属性分为法人新设、股权变更。 本制度所称“主要设施设备维修”是指单项价值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码头、堆场、港池、仓库、房屋等建构筑物以及各类生产和非生产类设备的维修。 (二)经营计划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公司专项计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以及下属公司经营计划等。  第二章 计划管理与分工 第四条 建立计划管理的体系。公司计划由公司统筹,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计划工作,公司计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计划管理、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负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董事会负责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经营计划草案、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草案和月度综合计划的审批。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由公司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编报要求,各单位、部门分别根据各自的年度经营目标、管理目标编制各自建议计划,报公司计划管理部门。 第七条 计划管理部门对各单位、部门编制的建议计划进行初审,在调查研究、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所需的各种经营要素,进行统筹安排,拟定公司年度计划建议草案。按照职能分工,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计划草案的编制和分、子公司生产计划草案的初审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草案的编制和分、子公司财务计划草案的初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计划草案的编制和分、子公司人力资源计划草案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方针,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办公会综合平衡后,拟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草案、年度经营计划建议草案,按决策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计划管理部门将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分解到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各单位根据公司年度计划编制各自月度计划并上报公司,由计划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资金状况统筹安排。 第十条 各单位计划管理部门及时编报各项计划,凡过期不报视为无计划处理,无特殊情况不再增补计划。 第四章 计划的执行 第十条 公司的各项计划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未列入计划的支出项目,公司和分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按季进行检查,并将计划执行情况报计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要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投资与维修项目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完工验收,必须有计划管理部门、审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五章 计划的调整 第十四条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公司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但确需调整的计划项目(含生产经营需要新增计划项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指标的调整,由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归口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公司计划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初审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在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季度申请,调整月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五天申请。 第十七条 调整某一项计划指标,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计划指标时,应一并上报,呈请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平衡、协调。 第十八条 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第六章 计划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单位计划管理部门每月提出建议计划时,需附上月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准确、及时、全面反馈计划执行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计划的考核纳入各单位及其经营层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考核的基数,一律以下达的计划数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划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各项计划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划管理制度的,建议公司追究有关人员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计划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计划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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