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员工行为守则,引导全体员工掌握企业内部控制的本质要求,促进全体员工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自觉遵守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公司确定内控管理部门(以下称检查监督部门)作为内部控制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检查监督部门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检查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监督部门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以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报告,同时应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检查监督部门应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一次定期的持续性检查监督,至少包括重要业务、财务事项,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每年度结束后半个月内进行自查,并向公司检查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每年度的定期检查,由检查监督部门牵头,从各单位、各部门抽调专业人员,成立内控检查监督小组负责。 公司还将不定期地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 第六条 检查监督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检查监督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问卷调查、财务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检查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向检查监督部门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检查监督部门的谈话、调查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九条 检查监督部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抄报监事会。应在报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检查监督部门应在每次的定期检查后及每一次的不定期检查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部检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至少应包括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之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也可以对公司内控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以及检查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任何事项。 第十二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内部控制检查情况,检查监督部门可向公司管理层提出相应的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绩效考核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草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编制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尤其是本办法中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如有);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检查监督部门应针对该评价意见涉及事项进行核实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员工可实名形式以书信、传真等书面方式向公司检查监督部门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公司内控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检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建议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检查监督部门在每年定期检查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内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检查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