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连云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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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30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三,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 4,70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与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纺或原告)港口服务合同纠纷,上海中纺作为原告,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分别作为被告三、被告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现已受理。 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5),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诉状具体内容。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和法院裁定情况 在接到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等资料后,被告二东联港务分公司在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本案涉及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属于海商合同纠纷。虽然原告和本案被告一连云港长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二东联港务分公司在签订物流合同时约定合同项下产生的纠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管辖,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无管辖权,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故被告二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三方合同,以及原告与案外人鑫陆公司签订的进出口协议书,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海商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因此原、被告之间关于本案管辖权的约定无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基于本案到货港口为连云港,且被告住所地为连云港,本案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综上,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沪 0115 民初 50479 号)裁定如下: 被告二东联港务分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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